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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进一步提升预拌混凝土行业智慧化监管水平,我局开发建设了“青岛市预拌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并编制完成《青岛市预拌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应用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5日
青岛市预拌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应用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进一步提升预拌混凝土行业智慧化监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应用指南。
第二条 本市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化监管手段,利用信息技术,采集、上传预拌混凝土生产、检测、运输、使用等数据,实现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智能监管系统运维、监管工作。
第四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及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纳入青岛市预拌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 监管系统维护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平台发布的“青岛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接入端口要求”数据标准,完成生产控制系统、车辆GPS、出厂检测系统、视频监控与监管系统的对接工作,并应对其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时应正常开启采集软件,确保数据采集设备供电正常,不得擅自拆除、挪动数据采集设备;企业发现数据采集设备损毁或出现故障时,应主动向运行机构反馈;因企业原因导致设备损坏或无法使用的,相关责任由企业承担。
第三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将企业基本信息录入监管系统。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人员、车辆、生产线等资质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登录监管系统进行信息变更。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原材料使用前应登录监管系统中“原材料管理”,进行原材料进厂验收记录信息登记(包括供应厂商、生产厂家或产地、品种规格、进厂日期、数量、复检批号、原材料进场质量证明文件编号)。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原材料,按有关标准设计出常用混凝土配合比备用,并及时准确地将配合比信息录入监管系统。
同一配合比生产间断三个月以上时应重新进行验证,当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第十条 混凝土出厂检验取样频次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要求,将混凝土试件样品信息及时录入监管系统,实时开启数据自动采集功能,及时完成混凝土抗压试验报告审核,确保出厂检测数据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管理、出厂检验过程应留存视频资料。原材料管理视频应能够辨识原材料进场时间、骨料种类、贮存料仓;出厂检验视频应能够辨识混凝土取样、厂内运送、成型、(拆模前)养护、拆模、进出养护室、试压全过程。视频资料应清晰完整,保存期应不少于3个月。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承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混凝土供应任务时,应按监管系统操作手册及时发送《电子运输单》,打印有二维码标识的《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出厂后因各种原因发生剩退混凝土时,应通过监管系统进行退料操作,并注明剩退混凝土原因及处理结果。
第四章 预拌混凝土使用
第十四条 施工总包单位应积极使用监管系统,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管理,混凝土工程正式施工前登录“监管系统”注册账号,将工程名称、工程类型、工程地址(工程定位)、施工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信息录入监管系统。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运输至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通过“建协云”手机APP核验《电子运输单》信息,确认预拌混凝土质量、数量无误后签收,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予以退货,并注明退货原因。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管系统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信息、生产投料数据、混凝土出厂强度、车辆运输信息进行核查,接收监管系统出具的《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扫描二维码信息进行核验。
第五章 监管系统管理
第十七条 监管系统出厂混凝土强度异常预警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根据混凝土检验批强度评定结果进行处理,检验批混凝土强度评定合格的,应将混凝土强度评定报告上传至监管系统(评定样本值为已上传监管系统的混凝土强度代表值)。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小于0.85倍的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值的或其他检验批混凝土强度评定不合格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按照验收规范规定的方法,对使用该批次预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实体检验,实体检验结果由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确认后,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十八条 监管系统计量偏差数据预警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深入排查原因,加强生产设备维护保养,通过工控系统升级、设备改造等方式解决计量超差的问题。若同一批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其各盘的胶凝材料累计偏差超过-2%,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的混凝土构件进行实体检验。
第十九条 运维单位按照本应用指南,每季度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具体见附件1)。评估结果将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预拌混凝土动态监管、有效实施“红、黄、蓝”差别化监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将通过监管系统出具的《电子运输单》和《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并纳入地基基础分部验收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核查范围,未通过监管系统出具《电子运输单》和《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的,应重点核查混凝土来源。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监管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1.未按要求及时录入信息或上传数据的;
2.在录入信息或上传数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对数据采集设备恶意损坏或关停的。
附件1青岛市预拌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企业生产运行状况评估表.docx
附件2青岛市预拌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操作手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