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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质监字〔2019〕30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窗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窗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外窗施工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进场验收管理
采购单位应采购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标准要求的外窗产品,外窗宜在工厂内加工并组装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如受运输、安装等条件限制,玻璃暂时无法安装在外窗上运至现场,也可框扇(框、扇、五金件、配件等在工厂组装完成)、玻璃分别进场。外窗产品进场后,监理单位要组织建设、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做好进场验收并留存验收记录。进场验收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外窗及型材外观,外窗规格和尺寸,玻璃的外观、品种和类型、厚度、钢化情况,密封材料的品种和规格,五金件及其配件外观、规格尺寸等,安全玻璃和防火玻璃标识等。
2.外窗及型材、玻璃、密封材料、五金件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安全玻璃、防火玻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外窗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等。
二、严格见证取样、送样检测管理
外窗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经验收符合要求后,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会同外窗生产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从进场产品中随机取样、封样,共同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如框扇、玻璃分别进场时,应分别见证取样、封样,组装形成整窗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见证取样人员应分别将见证取样、送样照片留存技术资料中,不得由外窗生产单位单独送样及委托复试。见证检验应包括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有节能要求的还应包括外窗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等,见证检验委托单(合同)应明确相应检测项目的设计要求。凡未见证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已安装的应返工处理。
如工程使用的外窗尺寸超过检测设备的最大尺寸要求,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取样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按照方案见证送样检测。
三、严格检测管理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规范、标准及委托要求对外窗进行检验,检测报告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检测机构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四、严格安装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编制《外窗工程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外窗安装前,监理(建设)单位应组织总承包单位、外窗供应单位对洞口尺寸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外窗安装实行样板领路制度,施工单位应安装样板,经自检合格报建设、监理等单位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大面积安装施工。
外窗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住宅外窗工程水密性现场检测技术规程》(DB37/T5001)等要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气密性能做现场实体检验,对水密性能做验收抽样检测。监理人员应旁站监理,留取反映现场检验情况的影像资料。
五、严格监督管理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建筑工程外窗质量管理,对违反设计要求、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等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严肃查处,并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处理。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9年7月2日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