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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9]10号

2019-09-26 1688

QDCR-2019-0020001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青政办发 〔2019〕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青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 各单位:

     《青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9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全市高技能人 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的积极性,更好服务新 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齐 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 〔2015〕233) 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新旧 动能转换技能人才支撑计划的意见》 (青厅字 〔2018〕33),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首席技师 (以下简称首席技师), 是指在生产服务一线从事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 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本行业领域中影 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合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 (领域)布局,重点从本市 新旧动能转换20大产业领域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每次最多不超过100, 管理期限为4。 

第五条 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 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 等相关部门成立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选拔 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 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首席技师选拔范围为本市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 ,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含取得金蓝领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证书),并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上从 事技能工作的人员;具有技能特征的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驻青部队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相 应职业技能等级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按规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在职职工,在聘期内且 所聘职业技能岗位与技师或高级技师层次相当的,也可以参加首 席技师选拔

第七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 德和社会公德,在选拔范围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并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首席技师选拔

()在本职业领域具有突出的技术特长或绝招绝技,创造 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工作法或者创造性地解决了本行业生产难 ,创造同行业较高生产销售纪录的

 ()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方面作出较大贡献,产生重要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技术部门认定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 进步奖的

()在本市用人单位一线从事技能工作10年以上,在技术 攻关技术推广带徒传艺技能人才培养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得到单位或行业奖励,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影响力的; ()在全国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6全国二类和省 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3省级二类和市级一类职业技能 竞赛获得第1名的

()获得区 ()首席技师青岛市级以上行业首席技师, 中央省及市直单位 (企业)首席技师,或者获得青岛市级以上 技术能手山东省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等称号的;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技能类)、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 (产业技能类)、山东省突出贡献技师青岛 市突出贡献技师青岛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技能类)、青岛拔 尖人才 (技能类)、青岛市产业技能领军人才等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青年技能人才参加首席技师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首席技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 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区 ()、市直有关单位市级行 业协会市直企业及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负责推荐本地本单 本行业系统候选人

第九条 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部署申报每年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 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组织推荐各区 ()、市直有关单位市级行业协 市直企业及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结合申报人选日常表现, 采取民主推荐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多种方式,形成推荐人 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通过网络报选拔管理办 公室推荐时需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青岛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2.主要业绩材料 (1000字左右;主要撰写从事专业领域取得的技能荣誉突出成果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济社会 生态效益); 3.申报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企 业自主评价和聘任等相关证明)、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 明材料

()资格审查选拔管理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织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各推 荐单位负责材料原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评审遴选选拔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首席技师评审专 家小组,进行材料评审,在充分讨论和实名评分基础上,提出首席技师公示考察人选名单。 

()公示考察选拔管理办公室将首席技师公示考察人选 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同时,进行现场考察,形成公示和考察情况报告

()组织审定选拔管理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材料评审和 公示考察综合情况,提出首席技师建议人选,提交市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厅公布 名单并颁发证书第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首席技师评选工 作实施指导监督。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年享受市政府津贴1.5 万元 (与其他市级优秀人才待遇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但不 重复享受),津贴按年度发放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 列支

第十二条 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选拔管理办 公室负责做好首席技师服务工作,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 列支

()采取项目制管理方式,定期组织首席技师进行休假考 察疗养和国情研修培训管理期内的首席技师每人可以参加一 ,所需费用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执行,每次组织服务人员不 6 得超过首席技师参加人员数量的15%。

()每年安排首席技师查体一次,查体标准参照二类保健 查体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所在单位对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 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鼓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对首席技师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单 位需要本人自愿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首席 技 师 在 管 理 期 内,应 当 承 担 以 下 职 责 和 义务:

()发挥技术带头人作用,积极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技术 革新发明创造,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 ,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先进操作法;

()实施名师带徒计划,发挥传帮带作用,为本职业 ()领域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

()积极参加技术交流技能演示技术咨询等公益性 活动;  

()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首席 技 师 由 选 拔 管 理 办 公 室 综 合 管 理,各 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管理

()()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首席技师制度, 及时协调帮助解决首席技师生产生活中实际困难;各区 ()将首席技师纳入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享受相应待遇;

()首席技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时, 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安排首席技师脱产 学习参观考察参加技术技能交流。 


第十八条 选拔管理办公室组织区 ()和用人单位对在管 理期内的首席技师工作情况进行中期和末期两次评估,评估结果 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次

()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或者 不积极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在技术革新带徒传技等 方面成效不明显的,评估等次定为不合格,取消首席技师资格, 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所有待遇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积极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评估等次定为合格,按本办 法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带头践行工匠精神, 在技术革新带徒传技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在区 ()或单 位推荐的基础上,由选拔管理办公室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从 中确定优秀等次首席技师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齐鲁首席技师评选。 

第十九条 在管理期内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首 席技师资格,停止相关待遇

()不再从事获评首席技师时的技能技术工作的

()不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

第二十条 在管理期内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首 席技师资格,停止相关待遇

()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履行工作职责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

()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 资格的;单位负有责任的,同时取消单位当年申报首席 技 师 资格;

()其他应当取消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首席技师岗位变动或发生重大变故的,各区 ()、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市级行业协会及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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